生物物证识别有哪些,甘肃白银连环杀人案是怎么一回事?
高承勇落网记:白银市“变态狂魔”,情感欠缺,14年杀害11人11名年轻女子命丧魔爪
1988年5月26日,一宗命案打破了甘肃省白银市的平静。一名23岁的女性被发现死在家中,她身上的致命伤在颈部,被人用利器割开,除此之外,尸体上遍布着26处刀伤。该受害的上衣被掀起至胸部位置以上且下身裸露。
警方迅速介入调查,但由于犯罪嫌疑人十分狡猾,并未在犯罪现场留下任何蛛丝马迹,因此该案当时并未被侦破。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1994年7月27日下午2点左右,家住在白银市的19岁女工被发现横尸家中。同样,她也是被刺穿颈部而亡,身上共有36处刀伤。
如此相似的犯罪手法不禁让人们想到1988年的案件。然而,这次凶手仍然没有留下任何痕迹。
时隔四年后,1998年1月16日下午,家住在白银市胜利街的29岁女青年杨某在家中遇害。警察勘察现场发现被害人颈部被切开,身中16刀,同时尸体缺失了头顶的部分皮肤。
连续三起案件,相似的残忍手法,一时之间令人们不寒而栗。案件毫无头绪,人们只好暗暗祈祷,这个变态杀人魔能够就此收手。
然而,这个变态杀人魔的报复似乎远远没有结束。仅仅在1998年一年时间内,犯罪嫌疑人便连续制造了四起案件。其中最小的受害者只有8岁,变态杀手连孩子都不放过,残忍地侵害了这个尚且年幼的孩子,之后还用皮带将她勒死。
1998年疯狂杀害四人后,这个变态杀手似乎沉寂了一段时间。正当时间慢慢冲刷着变态杀人魔带来的阴影时,他再次伸出了魔爪。
这个杀人不眨眼的刽子手在2000年11月20日、2001年5月22日、2002年2月9日,犯罪嫌疑人又先后杀害了三名年轻女性。这三起案件的案发现场与之前的几起案件如出一辙——被害者死于刀伤,颈部被破开,衣不蔽体,三人中有两人生前曾遭到侵害,尸体部分缺失。
至此,在14年间,犯罪嫌疑人先后杀害了多达11人!
法网恢恢,变态杀人魔落入法网1988年第一次案发,便引起了警方的高度关注,但苦于犯罪嫌疑人极为狡猾,警方获得的有价值的线索少之又少,因此案件一度陷入了瓶颈,无法继续进行。
犯罪嫌疑人的目标是年轻的女性,且杀人手段极其残忍,毫无人性,连8岁的孩子都不放过,引起了巨大的社会恐慌。
因此2001年,警方集中警力组成专案组,着力于侦破这一系列案件,但由于证据和线索不足,案件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虽然案件进展缓慢,但警方从未放弃过调查。直到2016年3月,警方再度多次带领刑侦专家前往白银市进行调查,通过反复调查,并动用新型技术手段对掌握的生物物证进行分析,抽丝剥茧,案件终于取得了关键性的突破。警方最终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家住城河村的高承勇。
确定犯罪嫌疑人后,警方于2016年8月26日对高承勇实施了抓捕,背负着11天人命的变态杀人魔被绳之以法,他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家庭背景使他心理扭曲,成为变态杀手被逮捕时,高承勇已经52岁,他看起来老实本分,与普通的同龄人无异,警方几乎无法将眼前的男子同变态杀人魔联系起来。
然而经过调查,警方发现高承勇的所作所为或许与他的经历有关。在幼年时,高承勇便父母双亡,他感情淡漠,极度缺乏安全感,并且仇视社会,他认为自己从未得到过这个社会的一丝怜悯。
因此,他冷血无情,杀人不眨眼,通过不断杀人发泄着自己对这个世界的仇恨。2019年1月3日,高承勇被执行死刑。
这个变态杀手的死并不能换回11条鲜活的生命,但是他得到了应有的惩罚,11个无辜的生命也能够得以安息。
法证的贡献?
香港法证部,全称是法证事务部,隶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化验所。
职责范围: 法证事务部为香港的刑事 司法制度,提供全面性的科学鉴证服务,其范围包括一系列专业检测工作,并就化验结果的含义作出诠释,及提供专业意见,务求做到辨正、准确和有效率。
法证事务部的主要服务对象 ,是维持法纪的政府部门,而医院管理局等政府资助的机构,则需提交化验服务的费用。
除为各部门送检的物证在实验室内进行检测外,本部亦提供24小时全日运作的罪案 现场勘查服务,从专业角度,协助 鉴辨及搜集科学物证。所处理的现场,种类繁多、可由较简单的盗窃案,乃至严重如凶杀、强奸等。另外,就某些现场需要作较专门的调查,例如火警的成因、严重交通事故的重组、及至血溅 图像分析等,拥有相关训练的同事亦会到场提供协助。
法证事务部分为刑事科学及 品质管理科(内有七个小组)和药物、毒理及文件科(内有五个小组)。
刑事科学及品质管理科的七组 :
1.生化A组
2.生化B组
3.化学组
4.DNA资料库组
5.亲子鉴证组
6.物理组
7.现场勘查及品质管理组
药物、毒理及文件科的五组 :
1.受管制药物A组
2.受管制药物B组
3.法证毒理A组
4.法证毒理B组
5.文件鉴别组
职位 :总化验师Chief Chemist
高级化验师Senior Chemist
化验师Chemist
法证分析主任Forensic Analyst
科学鉴证主任Scientific Evidence Officer
生化组 :生化组分为A、B两组,其主要工作性质相同,皆为对提交的生物物证进行分析化验,以验明及鉴别其身份。大部份物证均是来自 罪案现场的罪证样品,此等罪案包括凶杀、强奸、偷窃等。化验之目的是尝试追查物证的来源,例如在强奸案中找到的血迹或精液与疑犯吻合;在杀婴案中利用 亲子鉴定技术找到被弃置胎儿的可能父母;以及证实在非法肉类销售市场贩卖的肉类为狗肉等等。
本组的专业人员亦会参与一些特殊的调查工作,例如在罪案现场进行血溅痕迹分析。
化学组:化学组负责处理广泛和不同类别的个案,其中,特别着重于对人和财物方面的罪行。这组别的工作可大致分为三类:
1. 痕量证据勘查
2.多种类化学性分析
3.火场勘查
除处理化验室的工作外,这组内的专业人员亦会奉召到起火原因有可疑的火场进行现场勘查以确定起火原因。
一般化学品和酒精含量分析的工作主要使用直接的分析方法,然而,微量接触证据的检验工作却是相对比较艰难和需要大量 人力资源,这方面的工作包括检查微量物料如衣物纤维、玻璃、 漆油及泥土。微量接触证据的检验,虽然会耗费/动用大量的人力和 工作时间,但验查的结果却经常在调查严重罪案之过程中,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从而肯定了员工对这项工作的付出和承担。
DNA资料库组 : 成立:立法会于2000年初提出有关三项保安条例的修订案,条例是《2000年危险药物,总督特派 廉政公署及警队(修订)条例》。经立法会议员二十多轮会议商议后,该议案于2000年六月被通过成为法例。《2000年危险药物,总督特派廉政公署及警队(修订)条例》中订明香港政府化验所须代警务处处长成立一个储存有严重的可逮捕罪行被定罪者的DNA资料库。
职责范围: DNA资料库组于2000年10月在香港政府化验所成立,其主要任务是分析来自有严重的可逮捕罪行的被定罪者、疑犯及 自愿者的样本,以建立、管理及维持电脑化的DNA资料库。 罪犯的DNA资料库适用于与未破案的资料作校对。未破案的资料由生化组提供,该生化组与资料库组所用的分析技术必须一致,以确保资料的相容性及可比较性。 DNA资料库对电脑设备尤其是软件会有特定的要求,以确保有效的管理。此组成功地采用了美国联邦调查局( FBI)所发展的 DNA索引系统CombinedDNAIndexSystem(CODIS)软件程式,建立了一个本地的DNA资料库。该系统将 法证科学和电脑科技紧密地结合起来及应用了电子校对DNA技术,因此成为一件有效的破案工具。 DNA资料库组的另一重大责任是协助其他执法部门及保安局能顺畅及成功地履行条例,因此需成立工作小组,成员包括警队,廉政公署及政府化验所代表,以提出与电脑及统计、设备及工具、训练及监察及内部指引有关的事宜。这些工作小组的工作进度由上述各部门的代表及保安局组成的覆行组及指导组监察。有关(修订)条例已于2001年7月1日实施。
亲子鉴证组 :亲子鉴证组的主要工作是利用 基因测试方法,协助核实入境事务个案中申请人所声称的 亲子关系。
亲子鉴证组的服务对象是按《入境条例附表1第2(c)段》声称拥有居留权而申请居留权证明书的人士。申请人须按入境事务处处长根据《入境条例第2AB(2)段》以宪报公告指明的方式提出居留权证明书的申请。由于有些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亲子关系,香港特区修订了《入境条例》,赋予入境事务处处长权力,要求申请人及其声称的父母接受指定的基因测试,以协助审核居留权证明书的申请。《2001年入境(修订)条例》于2001年7月开始实施。入境事务处处长以宪报公告指明基因测试的程序及指定香港政府化验所负责是项测试。
除了协助处理居留权证明书的申请外,其他需要核实亲子关系的入境申请个案都由亲子鉴证组负责处理。
亲子鉴证组采用以聚合 链反应(PCR)为基础的短串联重覆序列( STR)DNA分析技术。由于聚合酶链反应的灵敏度极高,利用拭子在口腔内收集 表皮细胞就能提取足够的DNA样本作分析。亲子鉴证组在常规检测中使用15个短串联重覆序列位点,在统计学上,该技术排除非血缘人士的概率大于0.9999。
物理组:物理组的主要职能是向其他政府部门提供综合性的物理测试服务。测试范围包括交通意外重组、轮胎检验、序号复原、伪造物品鉴证及与案件有关之鞋印分析。
对犯罪嫌疑人强制采集生物样本的规定?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中,对犯罪嫌疑人强制采集生物样本的规定主要有: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及时提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生物样本等。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提取、采集的,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查、提取、采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及时提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生物样本等。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二百零九条 发案地派出所、巡警等部门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和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执行勘查的侦查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勘查现场,应当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
第二百一十条 公安机关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不得少于二人。勘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
第二百一十一条 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
第二百一十二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被害人死亡的,应当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提取生物样本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提取、采集的,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查、提取、采集。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被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员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刑事科学技术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
通过痕迹、物证。
这里所说的痕迹、物证是指与犯罪嫌疑人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各种痕迹和物品。与犯罪活动有关的痕迹和物品,通常能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特点以及物品的特征。而刑事科学技术正是利用了痕迹、物证的唯一性、指向性,来确定犯罪嫌疑人。比较常见的痕迹物证有生物检材(脱氧核糖核酸应用的比较多,至少可以确定族谱)、图像比对、指纹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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