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能否以公司财产为担保
案例简介: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以公司财产为担保,
律师说法: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能否以公司财产作为履约担保?
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以及单个投资或者担保的金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与对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表决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修改前《公司法》规定,公司不能为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新的《公司法》对此进行了修订。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担保可分为两种情况:
根据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担保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规定的金额。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必须作出决议,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能参加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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